国家统计局发布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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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两年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圆满结束。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今日发布《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并将陆续向社会公布普查的其他主要结果。
为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国家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服务,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普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为科学、有效地依法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15号国务院令,公布施行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成立了以曾培炎副总理为组长,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部门参加的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两年来,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普查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已圆满完成。
这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进一步摸清了我国第二、三产业的基本情况,初步建立了全国第二、三产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并建立了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更新制度,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以及制定“十一五”规划纲要提供了丰富的基础信息。为使普查资料能够得到充分开发和应用,依照有关规定,普查的主要汇总结果将分三期向社会发布。《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主要公布了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第二号、第三号公报将于近期陆续发布。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将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开展普查资料开发应用课题研究,并陆续编辑出版经济普查资料汇编。
*新华网北京12月6日电*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全文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5年12月6日发布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公报全文如下:
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注1]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我国于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普查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注2]。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就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经过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全体普查人员一年多的共同努力,全国经济普查的登记填报及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基本完成。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将分三次向社会发布普查公报。现将第一号公报发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04年末,全国共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516.9万个。其中,企业法人单位325.0万个,机关、事业法人单位90.0万个,社会团体法人单位10.5万个,其他法人单位91.4万个。产业活动单位682.4万个,其中,第二产业167.5万个,第三产业514.9万个。个体经营户3921.6万户,其中,第二产业588.7万户,第三产业3332.9万户(详见表1)。
表1: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万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516.9 100.0
企业法人 325.0 62.9
机关、事业法人 90.0 17.4
社会团体法人 10.5 2.0
其他法人 91.4 17.7
二、产业活动单位 682.4 100.0
第二产业 167.5 24.6
第三产业 514.9 75.4
三、个体经营户 3921.6 100.0
第二产业 588.7 15.0
第三产业 3332.9 85.0
与2001年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同口径数据比较,企业法人单位数增加了22.3万个,增长了7.4%。其中,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共19.2万个,减少17.7万个,下降48.2%;集体企业、集体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共45.6万个,减少40.2万个,下降46.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共40.6万个,增加10.6万个,增长35.2%;私营企业198.2万个,增加65.8万个,增长49.7%;其他内资企业6.2万个,增加2.5万个,增长66.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15.2万个,增加1.3万个,增长9.6% (详见表2) 。
表2: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万个) 比重(%)
合 计 325.0 100.0
国有企业 17.9 5.5
集体企业 34.3 10.5
股份合作企业 10.7 3.3
国有联营企业 0.3 0.1
集体联营企业 0.6 0.2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0.3 0.1
其他联营企业 0.5 0.1
国有独资公司 1.0 0.3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4.5 10.6
股份有限公司 6.1 1.9
私营企业 198.2 61.0
其他内资企业 5.4 1.7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7.4 2.3
外商投资企业 7.8 2.4
第二、三产业单位半数以上集中于东部地区[注3],单位拥有量自东向西呈递减态势。东部地区拥有法人单位291.0万个,占56.3%;中部地区119.3万个,占23.1%;西部地区106.6万个,占20.6%。东部地区拥有产业活动单位358.3万个,占52.5%;中部地区171.3万个,占25.1%;西部地区152.8万个,占22.4%。
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数名列前10位的地区依次是:广东、江苏、浙江、山东、上海、河南、四川、北京、辽宁和河北。
个体经营户较多的前5个地区是:山东、河南、浙江、广东和河北(以上详见表3)。
表3:单位与个体经营户的地区分布
法人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 个体经营户
(万个) (万个) (万户)
合 计 516.9 682.4 3921.6
北 京 22.1 25.4 47.7
天 津 9.3 10.6 27.5
河 北 21.0 26.2 261.8
山 西 13.2 21.5 81.3
内蒙古 7.1 10.2 83.4
辽 宁 21.2 26.9 155.1
吉 林 8.0 11.1 76.0
黑龙江 10.2 14.9 109.0
上 海 34.4 41.1 33.1
江 苏 43.1 49.8 251.6
浙 江 40.4 47.7 276.3
安 徽 15.9 21.5 157.2
福 建 16.6 21.8 133.6
江 西 11.5 16.7 87.9
山 东 37.1 50.3 290.9
河 南 26.8 36.8 279.0
湖 北 15.8 23.0 167.0
湖 南 18.0 25.9 188.7
广 东 43.5 55.2 269.8
广 西 12.1 18.4 146.6
海 南 2.3 3.3 27.4
重 庆 8.6 13.0 84.4
四 川 25.7 32.5 246.4
贵 州 7.8 11.8 76.3
云 南 9.3 15.2 114.0
西 藏 1.3 1.8 6.4
陕 西 15.3 19.4 92.9
甘 肃 8.5 12.9 59.0
青 海 2.1 3.1 14.7
宁 夏 2.4 3.4 21.1
新 疆 6.4 11.3 55.7
在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制造业的单位137.5万个,占20.1%;批发和零售业120.2万个,占17.6%;教育59.6万个,占8.7%;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4.4万个,占22.6%。以上四个行业合计占69%(详见表4)。
表4:产业活动单位的行业分布
单位数(万个) 比重(%)
合 计 682.4 100
一、农、林、牧、
渔业* 1.9 0.3
二、采矿业 8.8 1.3
三、制造业 137.5 20.1
四、电力、燃气及水
的生产和供应业 6.3 0.9
五、建筑业 14.9 2.2
六、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14.6 2.1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
服务和软件业 10.7 1.6
八、批发和零售业 120.2 17.6
九、住宿和餐饮业 12.5 1.8
十、金融业 17.7 2.6
十一、房地产业 15.3 2.2
十二、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30.4 4.4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
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6.9 2.5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
共设施管理业 6.1 0.9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
服务业 10.4 1.5
十六、教 育 59.6 8.7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
和社会福利业 35.6 5.2
十八、文化、体育和
娱乐业 8.7 1.3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
组织 154.4 22.6
*此处的农、林、牧、渔业为第二、三产业法人兼营的第一产业活动单位。
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五个行业是:工业532.3万户,占个体经营户总数的13.6%;交通运输业621.7万户,占15.9%;批发和零售业1831.1万户,占46.7%;住宿和餐饮业293.9万户,占7.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13.8万户,占10.6%(详见表5)。
表5:个体经营户的行业分布
户数(万户) 比重(%)
合 计 3921.6 100
工 业* 532.3 13.6
建筑业 56.5 1.4
交通运输业 621.7 15.9
批发和零售业 1831.1 46.7
住宿和餐饮业 293.9 7.5
房地产业 3.8 0.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5.2 0.9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413.8 10.6
教 育 14.4 0.4
卫生和社会福利业 83.0 2.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6.2 0.9
*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二、就业人员
2004年末,全国第二、三产业的就业人员[注4]数为30882.8万人。其中,第二产业的就业人员为15463.8万人,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员为15419.0万人。在就业人员中,单位就业人员21460.4万人,占69.5%;个体经营人员9422.4万人,占30.5%。在单位就业人员中,女性7882.2万人,占36.7%。
在单位就业人员中,制造业8390.5万人,占39.1%;建筑业2792.6万人,占13.0%;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925.2万人,占9%;教育1521.8万人,占7.1%;批发和零售业1382.5万人,占6.4%(详见表6)。
表6:单位就业人员行业分布
就业人员 比重(%)
(万人)
合 计 21460.4 100.0
一、农、林、牧、
渔业 161.7 0.8
二、采矿业 888.8 4.1
三、制造业 8390.5 39.1
四、电力、燃气及水
的生产和供应业 364.5 1.7
五、建筑业 2792.6 13.0
六、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801.5 3.7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
服务和软件业 238.6 1.1
八、批发和零售业 1382.5 6.4
九、住宿和餐饮业 429.3 2.0
十、金融业 374.7 1.7
十一、房地产业 396.3 1.8
十二、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448.3 2.1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
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26.4 1.5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
共设施管理业 184.0 0.9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
服务业 136.1 0.6
十六、教 育 1521.8 7.1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
和社会福利业 550.1 2.6
十八、文化、体育和
娱乐业 147.4 0.7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
组织 1925.2 9.0
在单位就业人员中,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大学本科、专科、高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员分别占0.7%、8.0%、15.7%、33.6%和42.0%。在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中,具有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9.5%、36.9%和53.6%。在具有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具有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占2.6%、8.2%、32.8%和56.4%(详见表7)。
表7:单位就业人员学历、职称、技术等级情况
就业人员 女性 女性比重
(万人) (%)
一、就业人员合计 21460.4 7882.2 36.7
具有研究生及
以上学历者 152.1 44.3 29.1
具有大学本科
学历者 1708.1 592.9 34.7
具有大专学历者 3360.9 1314.1 39.1
具有高中学历者 7206.6 2661.3 36.9
具有初中及以下
学历者 9031.6 3269.6 36.2
二、具有技术职称的
人员合计 4182.8 1497.3 35.8
具有高级技术
职称者 399.7 103.4 25.9
具有中级技术
职称者 1543.0 537.2 34.8
具有初级技术
职称者 2240.1 856.7 38.3
三、具有技术等级证
书人员合计 2009.1 433.5 21.6
高级技师 51.8 7.7 14.9
技 师 164.2 23.4 14.3
高级工 659.8 137.2 20.8
中级工 1133.3 265.2 23.4
三、企业实收资本
2004年末,全国第二、三产业325.0万个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注5]总额为18.2万亿元。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总额中,由国家投入的资本8.7万亿元,占48.1%;集体投入的资本1.4万亿元,占7.9%;个人投入的资本5.1万亿元,占28.0%;港澳台投入的资本1.3万亿元,占7.3%;外商投入的资本1.6万亿元,占8.7%。各类企业实收资本来源构成详见表8。
表8:企业实收资本来源构成
单位:%
实收 国家 集体 个人 港澳台 外商
资本 资本 资本 资本 资本 资本
合 计 100 48.1 7.9 28.0 7.3 8.7
国有企业 100 98.9 0.7 0.3 0 0.1
集体企业 100 3.3 88.2 7.8 0.5 0.2
股份合作
企业 100 12.1 24.9 62.1 0.6 0.3
国有联营
企业 100 93.3 3.6 2.9 0.1 0.1
集体联营
企业 100 5.5 74.2 19.8 0.3 0.2
国有与集体
联营企业 100 45.6 50.2 4.2 0 0
其他联营
企业 100 19.8 26.9 48.4 1.2 3.7
国有独资
公司 100 98.5 0.7 0.3 0.3 0.2
其他有限
责任公司 100 36.2 15.1 47.2 0.5 1.0
股份有限
公司 100 52.0 8.4 32.5 2.6 4.5
其他内资
企业 100 10.7 27.1 57.6 2.7 1.9
私营企业 100 0.4 1.8 97.3 0.3 0.2
港澳台商
投资企业 100 10.3 3.8 3.7 73.9 8.3
外商投资
企业 100 7.6 4.3 3.2 14.5 70.4
四、普查数据质量情况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分层随机等距整群抽样方法,对31个地区的数据质量进行了抽查,共抽查152个普查小区的21731个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抽查比例约为3‰),个体经营户45623个(抽查比例约为1.1‰)。抽查汇总结果,数据填报综合差错率为4.9‰,数据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注释:
[注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本次普查未包括国际组织。
[注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在有关部门登记为法人,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或作为产业活动单位普查,或并入上一级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且具备以下条件:(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2)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3)没有领取执照或证书,或按照有关规定免于登记,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年内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活动。
[注3]东、中、西部的划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注4]就业人员:是指2004年12月31日在第二、三产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岗的就业人员。未包括上述范围之外的就业人员。
[注5]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等。
(新华社12月7日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