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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培训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辖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管辖合同为: 1. 购销合同; 2.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3. 加工承揽合同; 4. 货物运输合同; 5. 供水、电、气合同; 6. 仓贮合同; 7. 财产租赁合同; 8. 借款融资合同; 9. 保险合同; 10. 技术贸易合同; 11. 其他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公司经济合同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 第四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财务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 1. 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2. 核查本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 3. 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4. 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 5. 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 6. 对经济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 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1. 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 2. 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 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 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 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4) 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 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6) 草案交上级主管。 3. 凡须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 4. 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 5. 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 6. 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五章 管理程序及权限 第六条 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经财务部、总经理室,并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经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后,在财务部盖章,必要时可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证。 第七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条 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及时通知合同事务主管。 第九条 合同事务主管协同经办人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函电作出处理,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条 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事务主管,不得自行决定免罚。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协助商不成,及时向公司高层领导汇报。合同事务主管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章 合同章和合同文本保管 第十三条 凡订立、变更、解除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正本由财务部保存,经手人留存合同复印件。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 第十六条 合同事务主管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及进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 第七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岗位的目标计划指标和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 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2. 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尽责尽力的; 3. 合同经办人、主管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4. 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5. 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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