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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 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 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 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 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1. 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 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 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 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范围:

1.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 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 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 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 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 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 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 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依据:

1.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 公司规章制度;

3. 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 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 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 性进行审计。

(3) 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 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 内部审计和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3.资产管理情况;

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7.各部门,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

8.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有关部门的

审计;

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11.向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

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0.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 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

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

第八章 审计档案制度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之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财务)部门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通过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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