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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和地方政府允许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对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在减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增加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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