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手续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做好下列准备:
(一)明确该争议是否属于仲裁管辖以及申诉时效期限是否超过。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必须首先要明白争议的事项属于哪个机关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即我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与职工之间,或者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之间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后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如果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上述范围,就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划分,原则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该县、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与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辖范围的划分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文件规定。争议双方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因此当事人必须要正确选择确定受案的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申诉的时效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期限的,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和理由,仍然可以申诉,仲裁机关也不能因为超过时效而拒绝受理。
(二)委托代理人。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作为己方的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等人代写申诉书,进行调查取证、委托代理人必须要有授权委托书为证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提文给仲裁委员会,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职工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亲属、朋友、工会干部,法律专家等人作为自己的委托代理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代表当事人委托上述人员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发生集体争议的职工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该代表人有权委托律师等人员为代理人。企业当事人,一般由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充当,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企业干部为代理人,还可以另行委托一名律师或其他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共同代理企业当事人参加仲裁。
(三)写作申诉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申诉书,不允许采取口头形式申请。
书面申请仲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申诉人的姓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年龄、职务、性别,若是单位的则明确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被约人或单位的姓名、名称、年龄、性别、职务、工作单位,地址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仲裁的原因、请求及其理由,应当将争议的原因、争议的过程,争议是否调处过、其结果如何、希望如何裁决等问题。
4.证据、证人姓名和地址。
5.要写明申请的日期,这对于仲裁申请能否被仲裁委员会受理是十分关键的。
申诉书应按被诉人的人数复制若干副本。
申诉人做好上述申诉准备工作后,就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及其副本。有关证据,授权委托书等申诉书文件。
相关政策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手续
(一)调查取证的概念和要求。
1.调查取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和仲裁员针对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中存在的某些疑点,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或收集证据的一种仲裁活动。
2.为了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调查取证中,必须反对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不能先入为主或附加任何外来的成份。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力求全面、客观、对申诉人不利的要收集,对被诉人不利的也要收集。
(二)证据的涵义和种类。
1.我国法律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仲裁员依照定法定程序收集的能够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具有三个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证据的关联性。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与案情有联系的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的。
2.证据的种类。
(1)理论上的分类
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所来源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A.原始证据,是指证据本身在按来源于案件事实。有的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有的虽然不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但对案件事实的发生直接有所接触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B.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即证据不是直接来自“第一手材料”而是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的。
按劳动争议仲裁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A.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B.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它证据组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法律上的分类。
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在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部形状、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形象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一定事实的证据。
证人证言:不是本案仲裁活动的参加人而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仲裁机关通知到庭作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的证言。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
鉴定结论,鉴定人对所鉴定的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的事实材料,作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办案人员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或者指定有关人员拍照,测量称为勘验,对勘验情况与结果,应制成笔录。
(三)证据附收集。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研究,调查手段大致有以下七种:
1.访问、座谈、进行谈话、制作笔录。
2.复印、抄录资料。
3.拍照。
4.录音。
5.鉴定。
6.勘验。
7.实验。
(四)分析判断证据的方法。
分析判断证据的具体办法,结合劳动争议仲裁业务可概括为:甄别、比较、综合、取舍。
1.甄别:是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辨别其真伪和确定其证明力的方法。
2.比较: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加以辨别。区别异同,发现矛盾,而确定证明力的方法。
3.综合:就是综合分析。
4.取舍:就是仲裁人员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形成对该案的基本看法后,把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排选出来加以组织,再根据组织起来的证据检验形成的观点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手续
(一)《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是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和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的,如果未发生效的裁决或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认为是无效的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应当注意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所列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有情形之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相关政策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手续
(一)仲裁裁决开庭前的准备。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为了保证仲裁庭裁决的顺利进行,在开庭前应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1.仲裁庭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仲裁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入。
2.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已到庭。
3.宣布仲裁庭纪律,并向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讲明遵守仲裁庭纪律的重要性,以保证仲裁庭的秩序。
4.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并依次核对当事人。
5.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和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仲裁庭开庭审理的程序。
1.仲裁庭申诉与答辩。
仲裁庭开庭后,一般是先在仲裁员主持下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发言顺序应先由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再由被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2.询问当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
3.证人出庭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4.仲裁庭辩论。
仲裁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第一,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第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第四,互相辩论,仲裁庭辩论终结,由首席仲裁员按照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5.仲裁庭调解。
在仲裁庭查清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再次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即制作调解书从而结束仲裁程序。
6.仲裁庭合议。
对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合议,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7.仲裁庭宣布仲裁裁决。
仲裁庭合议后,应当及时宣布仲裁裁决,宣布仲裁裁决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起诉的期限和起诉的人民法院。对于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三)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结期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
我国劳动争议机关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仲裁裁决书一经向当事人送达,对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和当事人都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表现为: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得自行撤销裁决或变更裁决,也不得另作裁决。但对于裁决中遗漏的事项和笔误、计算错误,应有权补充或变更,当事人不得向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声明不服,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和格式。
裁决书的内容可分为三部分,具体的内容和格式如下:
(一)首部。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名称、裁决书的类别和案号。
2.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案由。
(二)正文。
1.申诉请求,事由和理由,以及被诉人申辩情况。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裁决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三)尾部。
这一部分应写明劳动争议当事人如果不服裁决,有权提起诉讼,同时写明起诉期限,最后写明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的年、月、日以及承办案件的仲裁员和书记员的姓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相关政策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五、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调解手续
(一)仲裁调解的原则。
1.查明事实,分清事非。
2.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
3.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二)仲裁调查的程序。
1.开始阶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的开始基于两个原因:其一是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其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
在开始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做好两项准备工作。
(1)查明案件事实,分清事非,摸准争议的焦点,分析和研究当事人的心理状况等。
(2)根据案件需要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选择调解地点,调解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也可以在当事人单位进行。
2.进行阶段。
调解的大致过程如下:
(1)调解既可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可根据需要灵活掌握。
(2)仲裁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疏导,以便使当事人自愿协商,互相谅解,为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创造条件,与此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员还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本案的调解意见,以供当事人参考或选择。
(3)仲裁员可进一步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开展辩论,同时,仲裁委员会可邀请企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亲友协助仲裁员进行调解。
3.职工一方在30人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庭可以促成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召开协商会议。
4.结束阶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结束包括两个内容。
(1)当事人双方经过民主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虽然达成协议,但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后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停止调解,及时以裁决的方式结案。
5.制作调解书。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确认当事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文书,叫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它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首部。
首部包括三项内容:A、写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全称和案件编号;B、写明仲裁参加人的自然状况,C、要写明申诉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答辩的理由和事实。
(2)正文。
正文简述经查明的劳动争议的主要事实,双方的责任。调解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解协议的内容,仲裁费用分担的情况。
(3)尾部。
这部分应写上“本调解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字样,此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组成人员署名。最后要写明制作调解书的年、月、日,并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在正本上(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戳记。
(三)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讲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结束仲裁程序。
2.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3.不就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
4.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相关政策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六、劳动争议当事人书写仲裁答辩书的手续
仲裁答辩书是被诉人应诉所提交的一种书面文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由此可见仲裁答辩书是由被诉人依照法定期限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应诉材料、提交仲裁答辩书,可以有利于仲裁机关查清事实。也能帮助被诉人恰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它也成为被诉人的一项义务。
当事人可以自己书写,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为书写仲裁答辩书、仲裁答辩书由首部、声明、答辩意见、证据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其具体的内容、格式应参照如下:
1.首部、写明仲裁答辩书的名称,如劳动争议仲裁应诉答辩书。
2.声明,要写明对什么进行答辩。
3.答辩意见。这部分是仲裁答辩书的主要部分,被诉人应当在充分阅读,分析申诉书的基础上拟定答辩要点,提出反驳,答辩书也可以承认申诉书的某些事实,证据和申诉的意见及申诉请求。被诉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对申诉书提出反问质问,答辩意见要写得有理据,说服力强。
4.证据部分,答辩人可以在答辩意见之后,附上有关证据,可以是有关人员的证词,有关规章制度的复印文本,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或者争议发生的现场情况证明等材料。
5.尾部,写明答辩人、具状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工作单位职业(职务)等,并注明答辩的日期年、月、日。
相关政策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七、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当事人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1.申请仲裁与撤销仲裁申请,变更仲裁申请的权利。申请人有权直接申请仲裁,变更或放弃申请。
2.仲裁答辩权。承认或着反驳仲裁申诉人申诉请求的权利;即应诉权,答辩权,承认或反驳权。
3.提出反诉权,被诉人有权就同一案件向同一仲裁机关提起对申诉人的反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
4.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
5.要求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的权利。
6.申请回避权。
7.参加开庭审理权。
8.行和解。
9.要求或拒绝调解可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10.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要求调查,勘验和鉴定的权利。
11.当事人有要求延期审理的权利。
12.当事人对未生效的裁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已生效的裁决,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其精神当事人义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当依法申请仲裁。
2.事人应当服从仲裁机关的指挥。
3.事人应当正确行使其权利。
4.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仲裁秩序,不得破坏,阻挠各项目仲裁程序的开展,不得对仲裁员和其他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身体伤害等报复行为,当事人在仲裁进行中,也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5.当事人应当履行已生效的仲裁协议和调解书。
6.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和有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承担或分别承担仲裁费。
相关政策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八、劳动争议仲裁按撤诉或缺席仲裁处理手续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劳动争议案件决定受理后,如果当事人接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按撤诉(于申诉人一方而言)或缺席判决(于被诉人一方而言)。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接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由上规定,我们可以说,按撤诉处理的适用情况必须符合下列几个条件:
(一)所针对的对象只能是申诉人。
(二)申诉人必须是已经接到书面开庭通知。
(三)申诉人不到庭没有正当理由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缺席仲裁除了适用对象与按撤诉处理的适用对象不同外,其他两个条件是相同的,缺席仲裁只适用被诉人。
相关政策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九、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的条件手续
(一)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是指为了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依法享有仲裁权利,承担仲裁义务的人或单位。
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具有劳动争议主体特征。
2.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都处于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同等的地位。
(二)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
1.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参加仲裁活动,并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的利害关系人。
2.劳动争议当事人有申诉人和被诉人之分。
(1)申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提起仲裁程序的人。
(2)被诉人是被提起仲裁程序,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知其应诉的人。
3.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特征
(1)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特定的。
(2)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3)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必须是为维护自身利益并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4)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具有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劳动争议仲裁共同当事人。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2人以上的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为共同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无论是申诉人还是被诉人,人数在2人以上,具有共同的争议标的,向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井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的就形成了共同当事人,2人以上的申诉人就为共同申诉人,2人以上的申诉人就为共同申诉人。
2.同诉讼人的特点:
(3)劳动争议理由是共同的,或者是由于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质因产生的:或者属于同一种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可以合并处理的
(2)必须是在同一个单位和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管辖范围之内。
3.必要共同当事人。
当事人2人以上,其劳动争议标的是相同的,并向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为必须合一处理的称为必要共同当事人。
4.普通共同当事人
当事人为2人以上,其劳动争议标的是同一种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合并处理的不是合并裁决的,称为普通共同当事人。
(四)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
1.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特征
(1)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仲裁活动已经开始,而劳动争议仲裁庭所未作出终审裁决之前。
(2)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依据,必须是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共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并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的。
(五)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了解原申诉人和被诉人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庭递文陈述意见书,陈述自己对该争议的意见。
(2)有权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活动。
(3)有权就劳动争议仲裁庭仲裁裁决书中确定共承担的义务提出起诉。
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应履行遵守规则,执行已经生效的仲裁调辩书及仲裁裁决书的义务。
注意问题。
(1)准确审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仲裁参加人,是否具备第三人的主体资格。
(2)准确判定本议是否存在第三人,并通知共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3)经过合法通知,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劳动争议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4)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中涉及第三人的义务时,必须有第三人参加调解活动并与当事人共同达成协议。方能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中规定第三人的义务。
(六)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
1.所谓劳动争议仲裁代理,是指代理当事人一方,用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被代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的权利,承提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的义务,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权力,称为代理权;行使这种代理权的人,即为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
2.种类。
(1)法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
(3)指定代理人
十、劳动争议仲裁文书的送达手续
仲裁文书的送达,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定方式将仲裁文书送交当事人和仲裁参加人的行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的实践经验,仲裁文书的送达主要有以下五种方法。
1.直接送达。由仲裁员或者书记员以及其他执行人员将仲裁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叫直接送达。仲裁文书送达当事人后,应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并写明收到仲裁文书的时间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的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已经送达,称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
3.委托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有同等效力。
4.邮寄送达。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仲裁调解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职工一方为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的调解书、裁决书,可以采用“布告”形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