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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培训 公司重要文件保管处理规定 第一条 范围本公司所有重要文件的收藏、保管、处理一律按本规定拟明事件执行。 第二条 种类重要文件分为以下四种,分别处理。1最重要文件(日常用)。2最重要文件(非日常用)。3一般重要文件(日常用)。4一般重要文件(非日常用)。其中最重要文件是指该文件的丢失,将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文件;一般重要文件是指其重 要程度轻于前者的文件。日常用文件是指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需要经常查考、放在办公桌近旁的文件;非日常用文 件是指除特殊情况外不必经常查考的文件。 第三条 保管场所在紧急情况下,重要文件的收藏、保管场所应按照如下规定加以保管,但根据文件的性质、
数量及处理方法的不同亦可作适当变更。1地下室内贵重物品库应存在对于公司特别重要的材料。2各业务部门保险柜存放各部、室的最重要文件。3地下室仓库存放以上文件之外的最
重要文件和一般重要文件中日常用部分。4各分公司保险柜存放最重要文件、一般重要文件中的日常用部分。5现场保管(在各部、室的办公地点以适当的方法整理保管)。上级对现场保管有特
别指示的时候,
保管人员应根据上级指示采用相应的方法保管。 第四条 分类保管期限各种重要文件的分类保管期限及保管场所可另行规定。对前项文件进行保管时,同一内容的系统文件必须按地区加以区分后保管,最重要文件更 应如此。 第五条 重要文件的别行保管重要的账票或文件,在没有其他材料可以替代时,即在确认除原件外没有其他可以反映其内 容的文件,该件如发生丢失将给工作造成重大障碍时,需将该件做出表示其内容的特别标记 ,办理另置安全场所保管的有关手续。 第六条 保管的主管部门重要文件的搬出及收藏,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仓库内文的整
理保管由总务部门承担。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各自保管的文件内容及保管位置加以记录,并提
交总务部门。总务部在安置文件时应考虑到平时的使用频率。 第八条 仓库内的保管位置收藏文件在仓库的位置,根据文件的数量等由总务部门决定。在搬运、收藏文件时要注意准 确无误地将文件置于各自位置。当确认文件数量大,保管场所不足时,应预先与总务部协商 ,要求给予增加或变更保管场所。 第九条 销毁处理对于保管期满的文件,总务部门在征求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意见后可予以销毁。 第十条 向公司外转移对于重要文件,在公司没有特别命令时,原则上不允许携带、搬运至公司以外。分公司及工厂的文件,在无特别命令时除第三条之外可参照以上条款执行,并将期满文件处
理方案呈报本公司总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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