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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品监审办法
★◆第一条 目的适时处理不合格品,监审其是否堪修,是否能转用或必须报废,使物料能物尽其用,并节省
不合格品的管理费用及储存空间。
★◆第二条 范围质量不符合规格的进料(含加工品,以下所称的进料均含加工品在内)、半成品及成
品且认为不堪修者,但不包括下二项:1.
于进料检验时所判定的不合格的进料,应退货或特采。2.
于进料检验后所发现的不合格的进料,且责任属进料供应商,应退货或交换良品
。
★◆第三条 实施单位由质量管理单位负责召集工程、生产、物料等有关单位组成监审小组负责监审。
★◆第四条 实施要点1.
发现不合格品,且认为不堪修者,即由发生单位填具不合格品监审单(填妥不合格
品的品名、规格、料号、数量、不良情况等)送请监审。
2. 监审时需审慎,并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例如:
(1)是否堪修或必须报废。(2)检修是否符合经济效益。(3)是否为生产的急需品。
(4)是否能转用于另一等级产品。(5)
是否有些部分可继续使用,有些部分堪修,有些部分必须报废。
3.
监审小组将监审情况及判定填入不合格品监审单内,并经厂长核准后,即由有关
单位执行。 4.监审小组应于三日内完成监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经质量管理委员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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